第一条 为促进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互娱”)与渠道合作伙伴开展合作,推动业务发展,规范合作渠道管理,在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文化”)下发的《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渠道管理办法》(咪咕通〔2019〕216号)基础上,特制定《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合作渠道管理办法(2019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渠道合作伙伴是与咪咕互娱签约开展渠道营销合作的非自然人合作方。对于咪咕文化委托咪咕互娱一点签约的采用信息费收入分成模式进行渠道费用结算的一点接入渠道,由咪咕文化营销支撑中心按照咪咕文化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对渠道合作伙伴的资质要求、引入流程、商务模式、费用结算、日常管理、渠道退出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咪咕互娱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作为本办法补充。
第四条 咪咕互娱的渠道合作伙伴包括中国移动各省公司、中国移动专业公司及社会渠道,本办法中第三章商务模式、第四章费用结算部分适用于所有渠道合作伙伴,其他章节主要适用于社会渠道。
第五条 根据发展目标的不同,社会渠道分为收入发展渠道、用户发展渠道:
收入发展渠道指从事游戏、体育等相关业务推广的,以发展收入为目标的渠道。
用户发展渠道指从事客户端等相关业务推广的,以发展用户为目标的渠道。
第六条 社会渠道基本资质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通过相关政府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相关登记备案。
(二)具备自有渠道推广资源及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
(三)合作伙伴1年内没有因为未完全履约或信用积分不合格而被咪咕互娱不再续约。
(四)合作伙伴未列入咪咕公司不良信用名单。
第七条 咪咕互娱对渠道结算的商务模式包括收入分成模式、酬金模式等。同一渠道在同一合作场景下,各模式遵从互斥原则。
第八条 收入分成模式(CPS)指基于销售金额的结算模式,主要适用于包月、点播业务的推广。合作伙伴的渠道费用结算比例依据合同确定,具体结算原则如下:
(一)中国移动各省公司渠道销售咪咕互娱包月、点播等信息费产品,结算比例原则上限为30%,财务列账为拼销成本(大网营销支撑费)。各省公司渠道发展咪咕互娱自有门户、客户端后,在其中产生的包月、点播收入可按CPS模式结算渠道费用(遵从互斥原则,不再支付发展自有门户、客户端的推广费用等其他模式费用)。
(二)社会渠道销售包月、点播产品结算比例上限原则上为40%(含达量奖励)。财务列账可根据渠道资质情况列信息费分成(减收)或渠道酬金。社会渠道发展咪咕互娱自有门户、客户端后,在其中产生的包月、点播收入可按CPS模式结算渠道费用(遵从互斥原则,不再支付发展自有门户、客户端的推广费用等其他模式费用)。
(三)社会渠道和CP合作伙伴总结算比例上限为70%。渠道推广咪咕互娱自主发行产品,可在此原则上由咪咕互娱渠道、CP三方会谈确定具体结算比例。
(四)中国移动专业公司渠道销售咪咕互娱包月、点播等信息费产品的商务模式参照社会渠道执行。
第九条 酬金模式指基于激活量、下载量或安装量、投放时长或点击量付费的费用结算模式,主要适用于客户端推广、终端预装、参照广告投放的渠道引流合作及实体产品销售等。
(一)中国移动终端公司(中国移动专业公司之一)的客户端预装单价按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中国移动终端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遵从互斥原则,不再支付CPS分成等其他模式费用),财务列账为渠道酬金。
(二)社会渠道的客户端推广单用户成本原则上限为10元/个(包含下载、激活、次月激活、达量、广告等奖励费用),财务列账为渠道酬金。
第十条 渠道销售咪咕互娱智能硬件、实体衍生品、会员、卡类、解决方案、战略垂直领域周边(互联网健身等)等产品的合作模式包括分销、零售、分发等,具体商务模式及激励手段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则上实物产品定价及商务模式需遵循《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实物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其他产品商务模式需经咪咕互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 渠道申请多种渠道方式合作的,在销售新签约主体业务时按照新约定的商务模式执行,销售原业务时按照原签约商务模式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渠道销售或推广咪咕互娱产品产生的应结算渠道费用由咪咕互娱负责结算。
第十三条 由咪咕互娱出具结算单的结算流程:
(一)咪咕互娱根据社会渠道销售或推广数据,按约定的商务模式出具结算单。
(二)社会渠道对结算单进行确认。双方可对结算金额的差异发起对账,咪咕互娱根据对账结果调整结算单,调整后的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
(三)社会渠道根据确认后的结算单金额和约定的商务模式开具发票。
(四)咪咕互娱根据确认后的结算单金额进行付款。
第十四条 由渠道出具结算单的结算流程:
(一)社会渠道根据销售或推广数据,按约定的商务模式出具结算单。
(二)咪咕互娱对结算单进行确认。咪咕互娱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对社会渠道提供的结算数据进行核实,如发现存在数据不实,则相应调整后续结算费用,并对社会渠道进行必要的处罚。
(三)社会渠道根据确认后的结算单金额和约定的商务模式开具发票。
(四)咪咕互娱根据确认后的结算单金额进行付款。
第十五条 与中国移动各省公司结算原则与对账流程:
(一)信息费结算原则:用户话费支付所产生的存量包月业务信息费收入(2014年12月31日前拍照订购关系)中,与CP等合作伙伴分成后的收入全部归属省公司,咪咕互娱承担与CP等合作伙伴“分成结算”的职责。2015年1月1日起用户新增订购的信息费收入,省公司与咪咕互娱按照约定的商务模式进行结算。咪咕互娱应按照相关结算要求,按期完成与省公司的结算对账工作,确定结算金额后进行结算。
(二)营销支撑费付款原则:以咪咕公司业务平台统计确认的结算数据为基础,出具营销支撑费结算单据,以结算单据为依据向省公司支付营销支撑费。
第十六条 涉及与咪咕文化其他子公司间的结算,参照咪咕文化下发的咪咕公司内部结算管理办法或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咪咕互娱采用渠道溯源管理机制,打造集渠道名称、命名规则为一体的渠道标识体系,渠道命名规则如下:
(一)渠道命名规则:渠道名须与渠道资源的直接拥有方名称一致。
(二)推广位子渠道命名规则:
⒈推广位子渠道指的是同一渠道资源直接拥有方的不同推广频道,不允许将没有从属关系的推广频道纳入推广位子渠道管理。渠道名作为规划扣费短信展示的名称。具体规则如下:渠道名称+推广位置。例如:
渠道名称填写“百度”,推广位填写“手机助手”。
⒉渠道不能重复命名。渠道名称可用英文字母命名,但英文字母需有其代表意义。渠道名称尽量避免使用数字,对确需利用数字进行渠道命名的,须满足推广位子渠道的命名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引入方式的不同,收入发展渠道引入分为直接引入、运营达标引入和征集引入三种方式。
第十九条 直接引入原则
咪咕互娱根据客观原则(行业排名、销量排名等),选择行业内一定范围的优质渠道作为可直接引入目标,双方直接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渠道推广合作。具体的引入原则如下:
(一)手机类渠道
1. 线上互联网头部渠道:易观国际中国APP用户规模排行前200名。(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前1个月的数据)
2. 手机终端渠道:全国终端零售销量前50名品牌厂商。(数据来源: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上一年度各品牌全国终端零销售排名)
3. 其他优质渠道:咪咕文化其他子公司渠道或一点接入渠道中信用积分评级为A的优质渠道。(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前1个月的数据)
(二)电视类渠道
1.智能电视终端渠道:全国智能电视排名前10名的品牌厂商。(数据来源:品牌网智能电视排行,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实时数据)
2.互联网电视牌照渠道:持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电视牌照的7家运营商。
3.机顶盒渠道:全国机顶盒品牌排名前10名的品牌厂商。(数据来源:排行榜123网机顶盒品牌排行,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实时数据)
4. 投影机渠道:全国投影机排名前10名的品牌厂商。(数据来源:ZOL中关在线产品指数投影机品牌排行,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实时数据)
5. OTT应用分发平台渠道:全国电视厂商分发平台或月活跃率排名前5名的第三方分发平台。(数据来源:奥维云网发布的相关行业上一年度报告)
(三)PC类渠道
1.电脑终端渠道:全国电脑排名前10名的电脑终端品牌厂商。(数据来源:品牌网台式电脑和笔记本品牌排行,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实时数据)
2.PC互联网头部渠道:全国游戏服务行业排名前50名的网站。(数据来源:艾瑞网站PCweb指数游戏服务排名,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数据)
3.网吧渠道:全国市场份额排名前10名的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收银计费软件、营销管理平台、娱乐综合管理平台。(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发展上一年度报告数据)
(四)专业类渠道
1.体育类渠道:易观国际中国APP体育、健康领域用户规模排行前20名。(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前1个月的数据,该类渠道仅限于咪咕互娱体育产品的推广,不可推广其他业务)
2.发行游戏开发商:咪咕互娱发行游戏开发商可直接引入。(该类渠道仅限于该发行游戏的推广,不可推广其他业务)
3. 智能硬件渠道:全国智能硬件相关品类(游戏手柄、VR/AR设备等)排名前20名的厂商。(数据来源:ZOL中关村在线相应品类品牌排行,采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实时数据)
4.重点媒体渠道:副部级及以上媒体的控股公司或咪咕战略合作伙伴及其全资子公司。
符合直接引入标准的渠道商可出具书面授权函,将其优质资源授权于第三方公司,并以第三方公司为主体来申报合作,授权函内容中须明确显示其授权具备唯一性。
第二十条 运营达标引入原则
经过咪咕互娱审核资质的、但未与咪咕互娱直接签约合作的社会渠道称为认证渠道,内容合作商与此类渠道自行确认合作关系、进行业务推广合作,认证渠道的收入由内容合作商与渠道进行结算。
咪咕互娱制定认证渠道运营达标标准,根据认证渠道的业务推广数据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对于达到标准的认证渠道可签约正式合作。数据指标及引入原则具体如下:
(一)信息费收入指标: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前2个月,认证渠道每月所产生的信息费收入均需全部达标;
(二)健康度指标:在咪咕互娱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前2个月,均需全部达标。
咪咕互娱每两个月组织一次达标统计打分,如认证渠道能够满足全部指标达标条件,得分为满分100,咪咕互娱将安排该认证渠道签约、正式合作。
符合直接引入原则且满足渠道基本资质要求的认证渠道可直接引入签约,引入流程与直接引入渠道相同。
第二十一条 征集引入原则
咪咕互娱根据阶段性推广目标,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在经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签报(遵循《咪咕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要求)审批后,通过征集方式选择一定范围的优质渠道,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渠道推广合作。
第二十二条 渠道引入流程
(一)直接引入
直接引入流程分为筛选、申请、签约三个部分。
1.筛选:渠道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共同筛选整理符合直接引入原则要求的社会渠道,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布。
2.申请:各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业务发展需求在发布的渠道清单中选择渠道发起引入申请,经渠道管理部门会签、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生效。
3.签约:引入申请通过的社会渠道,各业务部门以咪咕互娱名义与合作伙伴签约并推进执行。
(二)运营达标引入
运营达标引入流程分为申请认证渠道、评估、邀请、决策、签约五个部分。
1.申请认证渠道:
满足以下两点资质的渠道商可以通过“中国移动业务合作伙伴信息服务平台”(简称PRM平台)向咪咕互娱申请成为认证渠道。
(1)申报条件:渠道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独立法人企业,基本信息完整真实;成立时间满一年;有正常的财务能力,可顺利完成正常的协议、结算工作;有相应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渠道商1年内无咪咕互娱渠道管理系统账号开设记录。
同一法人公司不允许重复申报。
(2)申报资料:渠道商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渠道商提交的公司资质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咪咕互娱在渠道管理系统开设认证渠道账号,即可推广与咪咕互娱签约合作的内容合作商的业务。
2.评估:日常管理执行部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认证渠道达标统计打分,统计打分需在实施渠道评估当月的上旬完成。
3.邀请:日常管理执行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向得分为满分的认证渠道进行邀请签约。
4.决策:日常管理执行部门根据邀请结果提起本批次渠道引入决策流程,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生效。
5.签约:决策通过的社会渠道,日常管理执行部门与合作伙伴签约并推进执行。
原则上全部流程需在下一次评估打分启动之前完成。
(三)征集引入
引入流程根据决策要求执行。
签约后的渠道信息及相关决策资料由各部门自行归档,并在签约完成后的当月将渠道信息同步至日常管理执行部门。
各类渠道合作伙伴引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决策结果的记录,需要至少留存3年,相关文件资料由归档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咪咕互娱采用信用积分制度对收入发展渠道实施分层分级管理,通过信用积分体系对社会渠道发展的健康性、重要性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社会渠道的信用积分。信用积分最高为1000分,最低为0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信用积分情况不同,将收入发展渠道划分为7个等级:A,(800≤信用积分≤1000);B,(600≤信用积分<800);C,(450≤信用积分<600);D,(300≤信用积分<450);E,(150≤信用积分<300);F,(1≤信用积分<150);终止合作(信用积分=0)。
第二十五条 新引入的收入发展渠道第1个月的初始分设为600分。
第二十六条 A级渠道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渠道费用优先支付;
(二)营销活动资源优先投放;
(三)咪咕互娱可根据自身能力情况提供其他差异化服务,但不得变更商务模式。
第二十七 根据信用积分等级,从C级到F级,对收入发展渠道的处罚措施逐级叠加。
(一)暂停新增:暂停渠道投放新产品或开展新类型合作;
(二)渠道暂停:暂停渠道公司级计费能力;
(三)暂停结算:暂缓合作伙伴结算,暂缓结算的部分在恢复结算后一并结算;
(四)全面暂停合作:全面暂停渠道业务销售合作,将该渠道所有业务进行暂停处理。
信用等级 |
信用积分分值 |
暂停新增 |
渠道暂停 |
暂停结算 |
全面暂停合作 |
A |
800≤分值≤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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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600≤分值<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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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450≤分值<6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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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300≤分值<4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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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150≤分值<3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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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1≤分值<150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信用积分为0则终止合作,全面停止渠道业务销售合作,将该渠道所有业务进行下线处理,存量业务不再恢复;并在咪咕互娱合作(含CP及渠道)范围内对其关联公司进行联动处罚,暂停其关联公司在所有业务线合作、暂停其关联公司所有业务结算直至对其处罚完毕;若其违约金未足额支付的,可扣除其关联公司未结算款补足。关联公司定义参见《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伙伴不良信用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信用积分采取加权积分制,由咪咕文化西瓜信用系统根据健康性和重要性下各项指标的近6个月数据加权计算得出,在每月15日完成。信用积分中健康性自定义扣分及重要性自定义加分的分值范围均为0-100分,由咪咕互娱自行定义加减分规则并计算得分,在每月10日前完成并上传西瓜信用系统。
第三十条 咪咕互娱将信用积分中健康性自定义扣分部分计算得分通过渠道管理系统进行预公告,涉嫌违约的收入发展渠道可进行申诉。具体申诉流程如下:
(一)渠道在收到预公告后,可在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针对违约事实存在与否进行申诉;
(二)渠道如不反馈或逾期反馈,则认为承认违约事实存在;
(三)渠道在规定时间内申诉否认违约事实存在的,应能够提供事实清楚的确凿证据,如不能充分举证则认为违约事实存在;
(四)咪咕互娱会在收到渠道申诉的2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结果反馈。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发展渠道的违约行为,根据性质和对用户造成影响分为两类。
(一)符合《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伙伴不良信用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该办法要求进行认定并处罚。
(二)其他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减信用积分,具体扣分规则详见附件一。
第三十二条 出现投诉率超标后立即暂停渠道话费计费能力,不受渠道状态等级限定。在业务暂停期间,咪咕互娱将对该渠道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若违规事实存在,则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投诉率采用月累计不知情定制类的万用户投诉率(万用户投诉率=投诉数量×10000/付费用户数)作为考核指标,当月累计付费用户数<10000时,使用月累计不知情定制类的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如下:
(一)万用户投诉率在80(含)-120之间,咪咕互娱向渠道发布预警;
(二)万用户投诉率在120(含)以上,立即暂停渠道话费计费能力一个月;
(三)渠道违规推广导致业务线在中国移动各省公司产生批量投诉,立即暂停渠道计费一个月。批量投诉指标为中国移动集团公司或各省公司制定的指标值;
(四)渠道违规推广导致业务线受到中国移动各省公司投诉率超标预警(包括日预警和月预警),立即暂停渠道计费一个月。
以上指标同样适用于咪咕互娱签约CP自行组织推广的渠道和认证渠道,并将根据实际业务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收入发展渠道退出与咪咕互娱合作,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不再续约:合约期满后,如果渠道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或信用积分在合同到期前六个月每月都低于450分,咪咕互娱可不再续约。
(二)主动退出:合约期满后,渠道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合作。
(三)资质变更退出:渠道发生资质变更(如注册资金、渠道资源、业务资质等),不满足基本资质要求的,咪咕互娱可提前终止合作。
(四)违规退出:渠道信用积分扣减至0后执行违规退出。
第三十五条 对于收入发展渠道退出,咪咕互娱审批通过后,在6个月内完成渠道退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咪咕互娱在中国移动各省公司完成稽核结算,并扣除违约金(如有违约)后,与渠道进行酬金清算。合作伙伴有义务在退出前配合咪咕互娱解决因退出带来的客户服务等问题,如有用户投诉未处理完成、欠费未结算等遗留问题,需妥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咪咕互娱的用户发展渠道管理遵循《咪咕公司客户端推广渠道管理办法》中客户端推广渠道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再自行组织客户端推广渠道的引入与管理。若因业务发展需要,确需与非集中运营的渠道进行客户端推广合作,由渠道引入部门参照本章管理规范制定合作细则,经咪咕互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后开展合作。
第三十八条 用户发展渠道合作细则需包含且不限于资质要求、引入流程、质量评估、有效性稽核、渠道退出等五项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资质要求
渠道资质要求由渠道引入部门制定,原则上引入渠道须为该行业头部厂商,并具备成熟的商业化能力。如有特殊需求,需经咪咕互娱总经理办公会或专题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条 引入流程
渠道引入流程分为申请、评审决策、签约三个部分。
(一)申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渠道按照指定方式向咪咕互娱提出合作申请,渠道引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渠道合作的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质条件,并及时向渠道反馈审核结果。
(二)评审决策:咪咕互娱对渠道申请进行评审决策。
1.渠道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合作评审组。评审组由财务部、渠道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人员要求BAND3及以上,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有渠道、营销工作经验。
2.评审由渠道引入部门负责召集,每次评审成员由纪检监察部抽签决定,参加人员须为奇数,人数不少于5人(需包含财务部门人员1人、渠道引入部门人员1人)。
3.评审打分制度由合作细则确定,原则上应包括渠道公司情况(公司资质、信用记录等)、渠道价值(渠道影响力、覆盖用户数及收入规模、业务增长情况)、合作方案(渠道资源投入情况、营销资源投入情况、配套人员保障)等。
4.评审决策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决策结果的记录,需要至少留存3年,相关文件资料由渠道引入部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三)签约:决策通过的社会渠道,咪咕互娱与其签约并推进合作执行。渠道签约主体应为渠道资源的直接拥有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第四十一条 质量评估
渠道引入部门需按月对渠道的推广质量进行评估,所有渠道自推广合作之日起均须参与。
(一)质量评估主要根据渠道发展的用户质量及新增贡献,具体评估标准由渠道引入部门根据产品自身特性进行制定。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渠道引入部门可定期对评估标准进行修订,调整周期为自然月。
(二)质量评估需包含对单用户发展成本的判断,单用户发展成本不得超过咪咕文化对不同场景的上限要求。
(三)社会渠道推广质量评估与各产品后续推广策略对应,渠道引入部门需根据质量评估结果明确推广策略调整的具体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有效性稽核
用户发展渠道的结算须对其发展的用户作有效性稽核(中国移动终端公司的APP预装付费模式除外)。
原则上有效性稽核数据由咪咕文化TSG平台能力单元依据文化统一能力插件出具。如TSG明确暂不能出具的,由咪咕互娱数据部门出具,稽核规则由数据部门与渠道引入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十三条 渠道退出
用户发展渠道退出与咪咕互娱合作,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不再续约:合约期满后,如果渠道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咪咕互娱可不再续约。
(二)主动退出:合约期满后,渠道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终止合作。
(三)资质变更退出:渠道发生资质变更(如注册资金、渠道资源、业务资质等),不满足基本资质要求的,咪咕互娱可提前终止合作。
(四)违规退出: 对于合作伙伴出现的重大违约,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恶性违约事件、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行为、渠道强行订购、资费违约、业务推广违约、宣传违约等违约行为,咪咕互娱可提前终止合作。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咪咕互娱业务开展情况及合作伙伴管理的需求,适时进行修订,其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属咪咕互娱。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权、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咪咕互娱所有。未经允许,任何企业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泄漏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0日颁布,并自颁布日起正式生效。此前相关办法或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咪咕互娱相关管理制度执行。